廣州荔灣區(qū)村婦梁燕葵因宅基地糾紛進京上訪,其中2次到國家首腦機關所在地門前滯留,并在公共場所將信訪材料舉在頭上以引人注意,此舉被警方認定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廣州市公安局處以10天的拘留處罰。梁不服,向荔灣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廣州市公安局,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并賠償其1656.70元。近日該案開審,法院稱警方認定的非法上訪行為正確,處罰合法,駁回其訴訟請求。(1月31日《南方都市報》)
梁燕葵的官司必輸無疑。荔灣區(qū)法院會判廣州市公安局敗訴嗎?且不說下級法院判上級公安局敗訴無此先例,同屬一地的法院判公安局敗訴更是不可想象。不過,梁燕葵的官司雖然輸了,但并不表示她在法理上也輸了。雖然警方舉證梁的所謂“違法”事實不容否認,但警方不能憑此認定其行為就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
不錯,梁到國家首腦機關滯留并將信訪材料舉在頭上,旨在制造影響,但得問一句:她何以不去國家信訪局上訪,偏要選擇這么做?可以肯定,她去信訪局上訪過,但進京上訪過的訪民誰不知道,面對成千上萬的訪民,接訪人員根本忙不過來,如梁這樣因宅基地糾紛上訪的普通訪民,估計連門都進不去,更不要說會被受理了。
梁之所以到國家首腦機關門前滯留并高舉信訪材料,也是沒辦法的辦法,目的就是為了引起國家領導人的注意。這又有什么錯呢?公民難道在國家首腦機關門前滯留的權(quán)利都沒有嗎?公民將信訪材料高舉頭頂就觸犯王法了嗎?就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了?請問,警方是怎么理解“公共場所”的?公共者,全民所有也。也即是說,凡是公共場所,均是納稅人所建,也均應為全體納稅人所共享。他們完全有權(quán)利在任何一處公共場所滯留,散步,將信訪材料高舉頭頂,甚至也可以在此集會、游行、示威,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quán)利。
國家首腦機關又怎么了?它們還不是人民建,人民造的公辦機構(gòu)嗎?它們不是被我們稱之為人民政府嗎?在里面辦公的不是被稱為人民的公仆嗎?人民有難,有冤,難道就不可以向居住在里面的“公仆”反映投訴嗎?一位弱女子以一種和平請愿的方式,在國家首腦機關門前滯留會兒,將信訪材料高舉頭頂,怎么就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了呢?公共場所秩序真有那么脆弱嗎?真那么容易擾亂嗎?
照此說來,奧巴馬就不要辦公了。君不見白宮門前三天兩頭都有美國民眾在抗議示威。2012年1月11日是關塔那摩監(jiān)獄設立10周年的日子,數(shù)百名示威者在白宮門前集會,要求關閉關塔那摩監(jiān)獄;繼美國康涅狄格州一所小學發(fā)生校園槍擊案后,約100名和平活動人士在白宮前舉行集會抗議美國的槍支法;2012年11月18日,數(shù)百名美國人權(quán)活動人士和民眾在白宮前舉行集會,抗議奧巴馬緬甸之行,如此這般,白宮門前的示威抗議一波接一波,層出不窮,但幾曾見有哪位示威者以擾亂公共秩序罪被拘留了?誰聽說過,有哪位美國總統(tǒng)就不想因此待在白宮辦公了?或者下令逮捕示威抗議群眾了?
警察不敢,連總統(tǒng)也不敢。因為他們明白一個道理:公民權(quán)利神圣不可侵犯。反觀我國,憲法雖然也賦予了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jié)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quán)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quán)利,但實情是,這些權(quán)利大多還停留在紙上,沒得到真正落實。這也是造成梁燕葵悲劇的根源所在,也正是未來中國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即如何通過憲政制度建設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權(quán)利落地生根。(作者 王學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