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才坤在被押進法庭前面對媒體記者掀起外層囚衣,露出寫有字跡的背心“喊冤”。
原標題:深圳警察設局斃“匪”一審獲判死緩
從案發(fā)到宣判整整歷時1年4個月,警察設局斃“匪”案終于在昨天一審宣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才坤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才坤當庭表示將上訴。一審時李才坤曾全盤翻供,稱自己是在釣魚執(zhí)法。
焦點1
犯罪定性:認定是故意殺人非濫用職權
對庭審時控辯雙方激烈爭辯的犯罪定性這一焦點問題,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才坤在偵查階段多次詳細供述其因憎惡班統(tǒng)陸,而想制造一起假持刀搶劫案將班統(tǒng)陸開槍擊斃,并為此準備刀具、尋找報假案的黃某某,最后開槍擊斃班統(tǒng)陸的犯罪事實。李才坤的供述內(nèi)容有多項證據(jù)的佐證,現(xiàn)有證據(jù)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足以認定李才坤構成故意殺人罪。
焦點2
作案動機:認定是主觀故意而非假想防衛(wèi)
關于作案動機的問題,李才坤庭審時辯解稱,其設計這起假搶劫案是想把班統(tǒng)陸送上法庭,讓其坐牢,開槍射擊只是想把他打傷,沒有想把班統(tǒng)陸打死,其辯護人認為這屬于假想防衛(wèi)。法院認為,這與李才坤實施的近距離朝班統(tǒng)陸頭部開槍的客觀行為不符。雖然李才坤在最后一次訊問時翻供稱,刀是班統(tǒng)陸自行購買,班統(tǒng)陸被擊斃時是右手拿刀的,現(xiàn)場勘查照片顯示其卻是左手握刀,是現(xiàn)場有人動過。法院認為,李才坤翻供是基于其知道刀上未檢出其指紋,這與其事先用床單將刀上的指紋處理干凈相吻合,對假想防衛(wèi)意見不予采納。
焦點3
自首情節(jié):認定不符合自首構成要件
李才坤及其辯護人都認為李才坤具有自首情節(jié)。法院認為,經(jīng)辦案民警在審問黃某某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李才坤涉嫌故意殺人,在龍新派出所將其抓獲后,李才坤才如實供述了自己制造假搶劫案并擊斃被害人的犯罪事實,所以其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自首的構成要件。
焦點4
是否患精神疾病:采信已有的不具精神疾病的鑒定
關于李才坤是否有精神疾病,辯護人要求重新鑒定。法院認為,深圳市康寧醫(yī)院法醫(y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深康鑒定所司鑒字第100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委托及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合法有效,應予以采信,對辯護人提出重新進行精神疾病鑒定的意見不予采納。
大鬧法庭
時而哈哈大笑時而大聲嘆息
“我肯定是要上訴的?!弊蛉粘鐾ヂ犈械睦畈爬ふf,他從頭到尾都在以各種方法表示不滿和抵抗。從法警押送他進入法庭前,他故意放慢腳步面對媒體鏡頭,將所穿衣服撩起,露出里面穿的一件內(nèi)衣,上面用筆寫了大大的“冤”和“悲”兩個字,并在旁邊密密麻麻地寫滿了喊冤的小字。
進入法庭后,他也不管法官宣讀判決書,立刻開始左顧右盼,向旁聽席張望尋找家屬和朋友,直到看到他們?yōu)橹?,為此他還幾度與法警產(chǎn)生沖突,一邊怒目瞪視法警,一邊怒斥他們,為了讓他遵守法庭紀律,四名法警上前才算扭住他的身體。而在法官宣讀到認定的犯罪事實時,他也用身體語言表達強烈不滿,時而仰天哈哈大笑幾聲,時而又無力地彎腰將頭靠在扶手上,有時還大聲地嘆息。
法官宣讀完起訴書后,詢問李才坤有什么意見時,李才坤又準備長篇大論被法官制止,讓其形成書面意見上交。而法警將其帶離法庭時,李才坤不肯走,又經(jīng)歷了一番“掙扎”,法警只得將他雙腳離地直接抬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