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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南網(wǎng)訊 重慶人張某,3年多前突然離職,還有兩個月工資未結(jié),不料之后因故意傷害罪入獄3年。出獄后,他跑回石獅討要這筆工資時,工廠說“過時了”,不結(jié),勞動仲裁也說“過時了”,不受理。
前日,張某被迫將工廠告上法庭,索要工資3300元。昨日,在石獅法院法官主持下,張某和工廠達成調(diào)解,雙方各退一步,張某拿到了2000元工資。
一般來說,法定民事訴訟時效為兩年,入獄3年后再討工資,是否真的“過時了”?就連法官接手案件時,內(nèi)部也出現(xiàn)了意見分歧,主審法官認為,已超過訴訟時效,其他法官則持相反意見。讓我們來聽聽法官們的不同看法都有些什么理由。
【事件實錄】入獄3年出獄討工資碰壁
43歲的張某,2008年8月起,在石獅鴻山鎮(zhèn)一紡織廠務工。他自稱,2009年2月,當時的妻子小文(化名)跟他鬧離婚,他不愿意。后來因為精神狀況的問題,跑回了重慶老家,兩個月工資3300元沒來得及結(jié)算。
2009年3月3日,張某和小文在重慶當?shù)孛裾洲k理離婚手續(xù)時,起了爭執(zhí)。張某用刀片將小文的臉割傷,后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入獄3年。
今年3月2日,張某刑滿釋放后跑回石獅,欲找之前的工廠討要工資,無奈屢屢碰壁。工廠多次拒付,稱“過時了”。張某在石獅當?shù)厣暾垊趧又俨?,也因超過時效未被受理。
前日,張某只好將工廠告上法庭。
昨日上午,法院法官主持調(diào)解時,他選擇了讓一步,最終和工廠達成調(diào)解,當場拿到了2000元工資。
【法官釋法】獄中無法委托他人屬于不可抗力
雖然,張某通過調(diào)解拿到了工資,不過,入獄3年后再討工資,算不算“過時”,似乎還沒有一個定論。
“雖然張某被判入獄,但并未被剝奪政治權(quán)利,同樣享有民事權(quán)利,”本案主審法官說,張某在監(jiān)獄服刑期間,仍可通過委托他人向工廠討要工資,即使討要工資受阻,還可以通過他人代理進行起訴追討。
福建安凱律師事務所林文律師則認為,這種情況不算“過時”?!霸谌氇z期間,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張某主張權(quán)利不方便,也無法很好行使民事權(quán)利,比如搜集證據(jù)等?!币虼?,他在監(jiān)獄里的時間,不應算在時效內(nèi)。
本案其他法官認同林文的看法,同時還指出,“據(jù)張某介紹,他在獄中服刑時,子女親朋都離他而去,不與他聯(lián)系,他無法委托他人代為討工資,這種情況,屬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的情形,因此也不過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