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公共場所行竊被抓 扒手被檢察院批捕
海都網(wǎng)-海峽都市報訊 昨天,40歲的貴州人張某,成為刑法修正案施行后被晉江檢察院批捕的第一個扒手。
5月7日晚8時,在晉江陽光廣場旁公交車站,張某因偷手機被處以行政拘留13天。6月4日晚7時,在晉江長途汽車站門口,已釋放出來的張某又因再次行竊被抓。
此次作案,張某未能得手,屬盜竊未遂。而且,受害者許某的手機價值也不足刑事立案。按以前的法律規(guī)定,警方只能對張某再次行政處罰,隨后釋放。
可是根據(jù)今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張某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保ū揪W(wǎng)記者 林小明 通訊員 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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