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偷11.5元 扒手被判拘役3個月
海都網(wǎng)—海峽都市報訊 小偷廖某輝因在公交車上扒竊11.5元,昨日被豐澤法院一審判處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據(jù)悉,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泉州市區(qū)首次有小偷因扒竊獲刑。
扒竊入刑,加大了盜竊犯罪的成本。刑法修正案八在刪去原條文對盜竊罪可判處死刑的規(guī)定之余,也降低了盜竊罪的入罪門檻——將“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三類行為增加規(guī)定直接構成盜竊罪。
【事件實錄】相隔4月兩次扒竊“待遇”大不相同
廖某輝今年49歲,江西人,不久前來泉州務工,租住在晉江。
“同樣是掏了別人的兜,這前后的‘待遇’咋差這么多?”法庭上,廖某輝始終轉(zhuǎn)不過這個彎。今年1月,在晉江,廖某輝見一位行人的口袋鼓鼓的,便起了貪念,順手就摸了一下,不料形跡敗露,被晉江警方行政拘留7日。然而,4個月后,廖某輝再次伸出賊手時,等待他的結果已是天壤之別。
今年5月4日上午,在泉州市區(qū)泉秀街一公交站,廖某輝剛搭上一輛4路公交車,目光就落在了乘客劉某香的身上?!八稁藕?,把10多元現(xiàn)金塞進了上衣口袋?!眲⒛齿x說,想著這10元錢能管自己一天的飽,忍不住就伸出兩根手指,將錢夾了出來。盡管他當時還用了一把雨傘作掩護,但這一扒竊行為還是沒能逃過乘客的法眼——廖某輝被車中乘客人贓俱獲,扒竊沒能得手。
法庭上,廖某輝對檢方指控的上述事實并無異議。但他稱,自己的扒竊是“不得已而為之”,請求法官輕判。廖某輝說,妻子早年因癌癥去世,用人單位嫌自己太老,來晉江許久一直住在朋友家,沒能找到一份合適的工作。廖某輝還交代,自己有兩個兒子,其中大兒子在老家念大學,小兒子則在外地打工。自己被抓的事,兩個孩子至今還不知道。
法院認為,廖某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場所扒竊,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刑法》第264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責。歸案后,廖某輝認罪態(tài)度良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鑒于廖某輝是累犯,酌情從重處罰。
【各方說法】扒竊入刑各方反響不一
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264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眲h去了原條文對盜竊罪可判處死刑的規(guī)定,將“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三類行為增加規(guī)定直接構成盜竊罪。然而,對于這一修改,泉州司法界人士看法不一。
●將有效打擊盜竊犯罪
“所謂扒竊,一般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在車站、碼頭、商場等公共場所竊取他人隨身攜帶財物的行為?!必S澤法院經(jīng)辦上述案件的吳法官稱,扒竊行為直接接觸公民人身,往往發(fā)生在大庭廣眾之下,嚴重影響群眾的安全感,社會危害性很大。相對于舊法條的盜竊3次或盜竊數(shù)額達到2000元以上才可入罪的規(guī)定,扒竊入刑后,盜竊罪沒有了數(shù)額及次數(shù)的限制,盜竊罪的準入門檻降低了。這有利于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也為打擊盜竊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或面臨選擇性執(zhí)法
和“醉駕入刑”一樣,法律界對“扒竊入刑”仍然存在爭議。福建尚民律師事務所的吳家洪律師認為,不分輕重地將“扒竊”治罪,擴大了打擊面,容易激化社會矛盾。吳律師認為,在目前警力普遍不足的情況下,扒竊入刑有可能導致警方“選擇性執(zhí)法”。(本網(wǎng)記者 )
已有0人發(fā)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