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萬借款忘了要 18年后打官司輸了
黃先生和杜先生均是洛江區(qū)人。1993年8月1日,杜先生向他借了3.5萬元,同時書寫了一張借條,約定了利息及在1994年2月10日春節(jié)前還這筆款項。
到了時間,杜先生未還這筆款,黃先生也忘記了,而且一忘就是10多年。今年初,黃先生與杜先生因合伙的制磚廠發(fā)生糾紛,他在查找原有的資料時,才發(fā)現(xiàn)了這張借條,才知道18年前,自己借了一筆錢給杜先生。
今年4月12日,黃先生作為原告,將杜先生告到洛江區(qū)法院,要求還這筆款項,并支付相應(yīng)的利息。對這筆借款,杜先生并不否認,但他認為,黃先生起訴時已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黃先生和杜先生存在民間借貸關(guān)系,合法有效,依法成立。但是,雙方約定的還款時間為“1994年2月10日春節(jié)前還清”,黃先生要求杜先生還款,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
法院一審判黃先生敗訴。黃先生不服,上訴到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近日,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針對此案,早報法律顧問團成員朱律師提醒,在民間借貸中,若雙方約定還款期限,而借錢人未按約還款,債主應(yīng)當(dāng)在借款期限屆滿兩年內(nèi)及時起訴,要求還款,否則就會過了訴訟時效,即使后來打官司,也很難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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