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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章停車處罰標準混亂 10名司機不服被罰150元狀告交警

        違章停車,有時罰100元不扣分,有時罰150元扣3分。這是為什么?
        為了弄清這一問題,昨日,一位司機和交警對簿公堂。據了解,目前已經有十位司機先后到法院起訴,他們都認為,罰150元扣3分是處罰不當,交警適用法律錯誤。
        有一位司機說,他曾因一次違章停車被重復罰兩次,有意思的是,明明是同一次違章行為,卻因換了一撥交警來貼罰單,處罰結果相差懸殊。一次罰了100元,另一次罰150元。
        究竟為什么針對同一個地點的違章停車,不同的交警會開出不同的罰單?難道,這取決于交警的考量?
      事件
      一的哥起訴交警 討回罰款
        “在同一個地點違章停車,為什么會開出不同的兩種罰單?這兩種處罰方式,是不是有一種是錯的呢?”這些起訴交警的司機都說,罰150元扣3分是適用法律錯誤。
        出租車司機劉育能最近因為這個問題和交警較上了勁。今年2月19日,劉育能駕駛一輛閩C牌照的轎車送朋友到廈門火車站廣場,朋友下車后他立即將車開走了,但不久后他就發(fā)現(xiàn)自己“吃”了一張罰單,交警以轎車在火車站廣場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為由,對其進行了罰150元扣3分的處罰。劉育能認為,首先他并沒有違反禁止標線指示,其次,交警對其做出的處罰也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于是,劉育能一紙訴狀,將廈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思明大隊告上了法庭。
        不過,遞交了起訴狀之后,法院就組織交警和他進行了調解。調解的結果是,交警退還了劉育能150元的罰款和25元的訴訟費,并承諾將會把3分的扣分取消。而對應的是,劉育能到思明區(qū)法院撤訴。
      不服被罰150元 十司機告交警
        而昨天上午9點,思明區(qū)法院第三審判法庭內,一起受到廈門眾多旅游車司機關注的 “民告官”案件開庭了。法庭上,旅游車司機劉師傅和思明交警的一位警官相視而坐,而堂下,十幾位旅游車司機有些焦灼地等待著。
        司機居然敢向交警“找茬”?事情得從今年6月說起,6月18日下午4點40分左右,劉師傅駕駛一輛旅游車載著游客前往位于西堤南路的中華兩岸精品店參觀,他先將車子開到精品店門前的路邊停車下客,隨后他又將車子開到了路邊。
        今年7月30日,劉師傅上相關網站查詢時,發(fā)現(xiàn)6月18日,他因為違法停車,被處以了罰款150元、扣3分的處罰。因為趕著要給自己的車子年檢,也沒有仔細看違章的具體信息,劉師傅很快就把罰款交了。
        事后,劉先生在朋友的提醒下,覺得自己的這個罰單“吃”得有點冤。原來,7月30日上網查詢時,交警只出具了一張其駕駛的旅游車的背影照,而且,劉師傅認為,交警做出的這個處罰,適用法律錯誤,即使違法行為屬實,對其進行的處罰也應該是罰100元不扣分,而不是罰150元扣3分。
        據介紹,最近至少有十位司機先后起訴到法院,都是要求交警退還150元罰款,撤銷扣3分的處罰。
      焦點
      同地點停車 為何兩種處罰?
        比劉師傅更早起訴交警的張師傅說,即使他們的違法停車是事實,也應該適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的規(guī)定來進行處罰。也就是說,“罰100元就行了!”雙方引用不同法規(guī)
        司機們和交警的關鍵分歧在于,他們引用了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
        昨天開庭時,被告廈門市交警支隊思明大隊向法官提交了一份書面材料,援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和《福建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九條,其中,特別重要的是福建省的 《辦法》中有一條規(guī)定:違反禁令標志或者禁止標線指示的,要處以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罰款。
        但是,司機們指出,這些規(guī)定是指“通行過程中”的車輛,而違章停車是靜止狀態(tài)的違章,應該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該規(guī)定指出“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xiàn)場或者雖在現(xiàn)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起訴的這些司機進一步解讀說,交警拍照時司機明明還在車上,應該先警告司機,制止他們的行為,如果他們“拒絕駛離”,交警才能罰款。兩條法規(guī)適用哪條?
        那么,這兩條法律規(guī)定,究竟應該適用哪一條呢?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新的規(guī)定與舊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guī)定。
        司機們認為,依據《立法法》的這一規(guī)定,應當適用“特別規(guī)定”。而交通法的第九十三條就是特別條款,該法條明確了針對違法停車、停放的具體處罰方法。包括路邊的禁止停車標志、標線,也是立法人專門針對停車和停放的專用禁止指示標線。因此,違反禁止停車標志、標線行為,也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所指出的違法行為。
      律師說法
      建議主管部門統(tǒng)一處罰尺度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認為:之所以出現(xiàn)同一違章行為有兩種不同的處罰,原因是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不同。而法律法規(guī)的適用問題,應該是比較明確,沒有爭議的,《立法法》對法的適用規(guī)則作了專門規(guī)定,主要包括: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新法優(yōu)于舊法。在對違章停車進行處罰時,首先要適用上位法,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規(guī)定或規(guī)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劉連泰指出,任何案件的處理都包含了裁量,自由裁量是其中的一種情形。關于違章停車,法律不可能事無巨細地羅列各種情形,再規(guī)定一個機械的處罰數(shù)額。交警適用自由裁量權條款時,就可能導致同案不同罰的結果。當然,交警適用自由裁量條款處罰時,不能完全憑主觀恣意,要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性,如果顯失公正,依然可能在行政訴訟中被法院撤銷。
        林敏輝律師也表示,交警在判斷某一違章行為的性質時肯定帶有一定的主觀性。這種“自由裁量權”,應用得好的話,有利于執(zhí)法的靈活性和有效性,應用得不好的話,就有可能導致權力的濫用。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交警在進行違章處罰的標準和尺度上還是不統(tǒng)一,建議主管部門應在內部細化處罰標準,統(tǒng)一處罰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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