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高社”QQ群
林家人認為,所謂“森高社”,不過是當?shù)匾恍┖⒆佑糜谏暇W(wǎng)聊天的一個QQ群
當?shù)鼐饺耸吭诮邮苡浾卟稍L時談到,所謂“森高社”,“森”就是林小森的“森”,當?shù)厝似綍r都叫林小森“森哥”。這個組織開始叫“森哥社”,后來才演變成了“森高社”。11月6日的毆斗就是由林小森組織的,并釀發(fā)命案。
部分受訪學生否認了警方的上述說法,稱命案當日林小森家的確聚集了很多人,但并非在林的組織下開會商量對付“林仔”的人,而是幫他搬家。
記者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在案發(fā)當天及次日警方的訊問筆錄中,所有了解、參與或目擊了毆斗過程的人,竟然都未提及林小森、“森高社”組織及在林家開會等情況。吊詭的是,事發(fā)一周后,被訊問者又都口徑一致地承認了“森高社”組織的存在,以及在林家開會商議報復“林仔”的人,再次表現(xiàn)出某種程度的“高度統(tǒng)一”。
樂昌警方否認曾對訊問對象進行刑訊逼供。
林家人認為,警方將“森高社”認定為“非法組織”是“大擺烏龍”——所謂“森高社”,不過是當?shù)匾恍┖⒆佑糜谏暇W(wǎng)聊天的一個QQ群,但兒子并未加入該群。
在日后的庭審中,一眾被告均否認參加了非法組織“森高社”。部分人只承認加入了“森高社”QQ群,該群是誰創(chuàng)建的不清楚,當初是貪圖好玩才加入的。該校政教處主任陳昌明亦告訴記者,以前并未聽聞學校有非法組織“森高社”的存在,此次出事的幾名學生之前也未因違紀受過處分。
1997年出生的周星星同學承認“森高社”QQ群是其所建。對于該群成了“非法組織”、林小森成了該“組織”大哥,他感到詫異。周星星說,大約是2010年10月中旬的一天,他突然心血來潮,想創(chuàng)建一個能容納200多人的QQ群,便上網(wǎng)搜索“好聽又好玩”的名字,結(jié)果彈出來的就有“森高社”。
“森高社”QQ群創(chuàng)建后,周星星拉了很多同學加入,至命案發(fā)生,已經(jīng)有三四十名成員,不過林小森不在其中。
命案:誤會還是報復
“11·6”命案緣起一場口角,這是一次偶發(fā)事件還是蓄意報復?
“11·6”命案緣起一場口角,卻由此引發(fā)了猜測:這是一次偶發(fā)事件還是蓄意報復?
按照部分受訪學生的講述,當日他們一群人離開林小森家后,有人提議到附近的棉紡廠打籃球。路上,他們遇到了前文提及的陳明等三人。
在警方的訊問筆錄上,陳明如此講述當時的情景:“一個年輕人走過來問‘汕頭’:‘你現(xiàn)在跟哪群人玩(意思是跟哪個黑社會大哥混)?!穷^’就說:‘我跟誰玩關(guān)你什么事?’我和袁軍也走上去問:‘你們想干嗎?’反正大家的口氣都很不友善,之后我們雙方都沒有說什么,就繼續(xù)向武江大橋方向走去?!?/P>
從上述筆錄可以看出,陳明一方將“你現(xiàn)在跟哪群人玩”理解為“跟哪個黑社會大哥混”。至于他們?yōu)槭裁磿@樣想,筆錄中沒有解釋,可能誤判由此產(chǎn)生。
根據(jù)行進路線,要去棉紡廠,必須經(jīng)過武江大橋。而陳明一方當時也往武江大橋方向走。雙方一前一后,緊緊相隨,誤判再次產(chǎn)生:陳明一方覺得被“尾隨”,感到“有點不對勁”,便打電話“叫人過來幫忙”。
在日后的庭審中,被告溫峰向?qū)徟虚L強調(diào)說:“說我們尾隨其后,不是事實,我們沒有尾隨?!薄麄兊哪康木褪侨ッ藜弿S打籃球。
但仇恨的火焰已經(jīng)被點燃,一切已然無法挽回。毆斗瞬間爆發(fā),劉杰最終成了羅武江的刀下亡魂……
在日后的庭審中,致人死亡的羅武江等被告各領刑責。但讓被告劉一亮及其家人無法接受的是,在毆斗中主動發(fā)起攻擊并致其受傷的陳明一方,事后并未受到警方追究。
法院:取證程序存瑕疵
一審判決書稱,不能以此瑕疵為由認定被告人供述與證人證言的合法性
樂昌市警方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森高社”利用青少年好奇貪玩的心理吸引別人加入,雖然未發(fā)現(xiàn)他們具體的結(jié)構(gòu)、幫規(guī),但“非法組織”特征明顯。
按照規(guī)定,未成年人在接受警方訊問時,需有法定監(jiān)護人在場。但多名學生家長告訴記者,他們的孩子被帶走時,并未被警方要求陪同前往。一些家長事后趕到拘押孩子的地方,也被要求回去等候通知,而不是陪同孩子接受訊問。
樂昌警方解釋稱,之所以這樣,一是孩子們沒有要求,二是有學校老師在場。但孩子們稱,在接受警方訊問時,老師并不在場,只是個別時候有老師坐在訊問室門口。
律師因此提出:因各未成年被告人被公安機關(guān)訊問時沒有監(jiān)護人在場,其在公安機關(guān)做的有罪供述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證明力。
韶關(guān)中院的一審判決書中在談到此事時認為,“公安機關(guān)在訊問未成年被告人或者詢問未成年證人時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能以此瑕疵為由認定被告人供述與證人證言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