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5月16日訊 男子騎摩托逆行,撞上電子警察T型桿身亡。近日,上杭縣法院判決,電子警察的設計單位要承擔20%責任。法院認為,電子警察設置不合理,離綠化帶還有4米距離,占用了通行空間。
2014年9月29日凌晨5點多,上杭男子姚某騎摩托車,途經三環(huán)路與紫金北路交叉口時,逆行撞上路邊的電子警察T型桿,當場死亡。經認定,姚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路段的電子警察T型桿是由上海某一家公司設計、施工的,經驗收由上杭縣公安局管理使用。據上杭交管大隊制作的事故現(xiàn)場勘查圖顯示,三環(huán)路是由中間綠化帶隔離的雙向車道,設在三環(huán)路與紫金北路交叉口的電子警察T型桿,距三環(huán)路中間綠化帶頂端邊緣有長約4米的空隙。姚某的家屬認為,姚某存在過錯,但T型桿不應侵入道路通行范圍,起訴要求上杭縣公安局、上海的設計公司賠償8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姚某騎摩托逆行,車速過快,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
事發(fā)路段的電子警察T型桿雖放置反光防撞桶,但桿柱距離綠化帶有一段空隙,未設防護措施,設計上存在安全隱患。因此,上海的設計公司要對姚某死亡承擔次要責任。
而上杭縣公安局與設計公司簽訂合同,將電子警察系統(tǒng)等的設計和施工發(fā)包給他們。姚某死亡不是因為上杭縣公安局使用電子警察T型桿時存在過錯造成的,因此不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上海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18.8萬余元。(海都記者 簡偉雄 通訊員 陳立烽 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