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滎經(jīng)縣新廟鄉(xiāng)小學多名家長反映,該校保安何遠新用“互彈小雞雞”的手段體罰學生。經(jīng)查,27名學生并無受傷,保安和校長被停職。因涉嫌尋釁滋事,何遠新已被警方刑事拘留。(10月28日《成都商報》)
“互彈小雞雞”涉嫌尋釁滋事,暴露出《刑法》的缺陷,這塊短板亟需彌補——增設(shè)虐待兒童罪。
保安用“互彈小雞雞”的手段體罰學生,好像與猥褻、虐待或故意傷害有關(guān)。但按照法律條文具體分析,又似乎關(guān)系不大。猥褻主要是與“性”有關(guān),而且往往存在強制,何遠新讓學生互彈“小雞雞”,惡作劇成分居多,達不到猥褻程度;而《刑法》中規(guī)定的虐待罪,指向了一個特殊身份——家庭成員,學生顯然不屬于何遠新的家庭成員,所以無法適用此罪;故意傷害罪要求受害人傷勢達到輕傷以上結(jié)果,但從目前情況來看,27名學生并未受傷。正因如此,警方只能以涉嫌尋釁滋事,將何遠新刑事拘留。
尋釁滋事“安在”何遠新身上,其實也有些牽強。《刑法》規(guī)定,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毀壞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然而此案不符合公共場合等特征,認定尋釁滋事也屬于機械運用法條,沒有體現(xiàn)出立法內(nèi)涵。但是,何遠新的行為確實涉嫌犯罪,不能僅用道德譴責、行政處罰、經(jīng)濟手段等予以處罰,這樣顯然不能更好地保護學生,也不能平息學生家長的民憤。
就在此前,浙江溫嶺處理“虐童”事件也遇到類似難題,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對當事幼兒教師刑拘在網(wǎng)上引起很大爭議。按照法律,不用“涉嫌尋釁滋事”又用什么好呢?“涉嫌尋釁滋事”雖然不是最好的,但目前確實是最合適的。
如何彌補《刑法》的這塊短板,四川新念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新年律師開出了“藥方”——立法對《刑法》的“虐待罪”增加第二款,“虐待罪”不能僅限于家庭成員,以使得效力及于無家庭關(guān)系的兒童、學生、老人等其他監(jiān)護關(guān)系成員。應該說,律師的建議,操作簡單易行,萬事俱備,只等立法。
當下處于社會轉(zhuǎn)型期,各種矛盾如犬牙差互,各種怪事層出不窮,兒童遭遇的不法侵害越發(fā)離奇。正因如此,增設(shè)虐待兒童罪迫在眉睫、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