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2日發(fā)布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司法解釋針對使用暴力惡意欠薪的行為作出規(guī)定: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造成嚴重后果”,此種“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行為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月23日《貴州都市報》)
盼星星盼月亮,走過了一年零七個月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司法解釋終于出臺。這個治理欠薪的新式武器,終于可以隨時扣動扳機了。不過,武器雖好,對其效果,筆者還是持有謹慎樂觀態(tài)度。畢竟,農(nóng)民工關心的不是欠薪者坐不坐牢、坐多少時間,他們關心的,是能否不費太多周折,就能拿到自己的血汗錢。這才是硬道理。
其實,即便沒有這個“罪”,現(xiàn)有的關于惡意欠薪的勞動法律、法規(guī)并不缺乏,但欠薪問題并沒有得到實質(zhì)性解決。欠薪難以根治,真正的原因,一是執(zhí)行疲軟。“欠薪入罪”已實施兩年有余,欠薪新聞時有耳聞,可受到法律制裁的無良老板卻鮮有報道。去年廣東省還出臺了“用人單位拖欠薪水且逾期不支付,最高將付出與薪水等額的賠償金”的規(guī)定,可又有幾個欠薪者真的付出了如此代價?
二在思路單向。我們目前的治理欠薪的核心思路,還是放在了欠薪者身上,總寄希望于欠薪者的口袋,為何不能改變方式?譬如,像貴州省那樣,“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欠薪應急周轉(zhuǎn)金制度”。資金先由政府墊付,再由政府出面與用人單位交涉討薪。這既避免了勞資雙方直接面對的可能,也減少了農(nóng)民工自我討薪的成本,更體現(xiàn)了政府的民本意識和人文關懷。
三在缺乏有效機構(gòu)。武器再好,還須人使。而使槍者,最好是一個專門的臨時機構(gòu)。其人員可由人社、司法、公安、法院、檢察院等組成。對欠薪行為,特事特辦,限時結(jié)案,否則則追究相應責任。欠薪者固然可惡,但責任部門的冷漠不作為也不可被忽視。最近央視曝光的那種沖討薪者大吼大叫的“有關部門”就是一例。(作者 晴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