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一男子酒駕摩托撞樹身亡 法院判酒友擔責38%
海都網(wǎng)—海峽都市報訊
8月8日 泉州中院
酒宴過后,傅某彬醉騎摩托車回家,不料沖出路面,撞樹身亡。昨日,泉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當晚與傅某彬共餐的酒友應擔賠償責任。
去年3月7日,傅某彬和傅某陽、劉某燦到趙某勝家?guī)兔χ撇?。當?0點多,東道主趙某勝設宴招待傅某彬等3位好友,4人邊喝酒邊聊家常,一箱啤酒和半瓶白酒悄然下肚。當晚11點多席散,傅某彬騎著傅某陽的無牌摩托車載劉某燦到傅某陽家休息,而后,又獨自駕駛該摩托車回家,不料,行至307省道117km+400m路段時,摩托車駛出路面,與路邊一棵樹木撞個正著,傅某彬當場死亡。
事發(fā)后,安溪交警部門認定,傅某彬無證醉駕無牌證摩托車,在事故中應負全責,而傅某彬的父親將其3位酒友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nèi)的損失共計197933元。
安溪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傅某陽、趙某勝和劉某燦明知酒后不能駕駛機動車,但未對其行為予以提醒、勸阻,有一定的過錯,被告傅某陽未對自己的摩托車盡妥善保管義務,且明知傅某彬醉酒還任由其駕駛摩托車,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認為,此次事故,三被告應賠償受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共計167607元,其中,傅某陽承擔12%,趙某勝和劉某燦各承擔4%。傅某陽對判決不滿,提出上訴。
昨日,泉州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二審中,法院將死亡賠償金增至197607元,并改判摩托車主傅某陽在該次事故中應承擔30%的責任,趙某勝和劉某燦各承擔4%不變。(本網(wǎng)記者 韓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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