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獅和廈門的兩家網(wǎng)絡科技服務公司因百度推廣鏈接內容涉嫌侵犯一方商標權而對簿公堂,原告求償經濟損失數(shù)額為1元錢。
原告
苦心注冊商標 竟成競爭對手噱頭
某答公司是石獅的一家網(wǎng)絡科技公司,主要經營微商平臺業(yè)務。2014年4月,“某答”被正式登記注冊為商標,某答公司是該商標的合法擁有者和實際使用人。
過了不久,某答公司員工上網(wǎng)時發(fā)現(xiàn),在百度搜索欄輸入“某答”,排名第一的百度推廣結果竟是一家來自廈門的網(wǎng)絡科技公司“V盟”(化名),鏈接描述該公司為“傳統(tǒng)某答體系的顛覆者”。而正牌商標的所有者某答公司,則在搜索結果中名列第二位。
某答公司認為,V盟公司應該是購買了百度推廣的服務,即當消費者輸入特定關鍵詞時,V盟公司的鏈接可以第一個跳出,以此增加點擊量。然而令某答公司生疑的是,V盟公司的主要經營范圍和某答公司頗為相近,連網(wǎng)頁設計風格都有不少雷同之處,此時再將“某答”設為自己的搜索關鍵詞,用心何在?
“這種做法會誤導我們的消費者,給公司的正常經營造成極大的困擾甚至損失。”某答公司隨即以V盟公司和百度推廣侵犯其商標權為由,將雙方起訴至思明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撤銷網(wǎng)頁,賠償原告損失1元人民幣及取證律師費用9000元。
被告
花錢買推廣 關鍵詞只起到引導作用
提供推廣服務的百度網(wǎng)訊公司在庭審中承認,V盟公司的確使用了推廣服務,這種服務可以確保該公司自行設定的關鍵詞在搜索時優(yōu)先出現(xiàn)。也就是說,將“某答”設置為關鍵詞,完全是V盟公司自行決定的。
百度網(wǎng)訊公司同時指出,“某答”商標本身缺乏顯著性,注冊時間非常短,社會影響力不大,因此,網(wǎng)訊公司在盡到合理謹慎注意義務的情況下,仍然無法知道該關鍵詞會侵犯商標權。在收到某答公司的起訴材料后,他們已經撤銷了這條推廣內容。
V盟公司則辯稱,關鍵詞只是起到引導他人進入網(wǎng)站的作用,公司頁面中并沒有使用“某答”字眼,因此其將“某答”作為關鍵詞在“百度推廣”中使用,不是商標使用行為,也不構成商標侵權。盡管如此,當法官詢問V盟公司為何要將“某答”設置為關鍵詞時,該公司卻無法給出任何具體理由。
法院
使用同業(yè)商標作為關鍵字屬侵權
近日,思明區(qū)法院依法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V盟公司構成商標侵權,百度網(wǎng)訊公司則不構成侵權。
法官認定,某答公司和V盟公司均從事微商平臺的相關服務,屬于同業(yè)競爭者。被告V盟公司在提不出合理解釋和依據(jù)的情況下,將原告享有獨占使用權的“某答”商標作為關鍵詞進行“百度推廣”并鏈接至其網(wǎng)站,足以使相關公眾將“某答”商標與被告網(wǎng)站建立起特定的聯(lián)系,造成對原被告兩個企業(yè)及其產品、服務的混淆和誤解。因此,被告V盟公司的行為屬于商標侵權,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而從“百度推廣”的服務模式看,關鍵詞、相關詞句表述的選擇均由用戶實施,且“某答”商標并非馳名商標,知名度尚不足以導致百度網(wǎng)訊公司在合理謹慎注意情況下知道或應當知道該關鍵詞系某答公司的商標。因此,被告百度網(wǎng)訊公司已經盡到了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據(jù)此,法院最終判決V盟公司承擔一元錢的經濟損失,外加取證費、律師費等合理費用,共計9001元。 (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 楊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