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車禍,兩個司機喪命。死后理賠,卻同命不同價。近日,死于這場車禍的“農村戶口”受害者家屬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同命同價”。
思明區(qū)法院最終判決認為,保險公司應一視同仁。法院指出,一起事故兩個死者賠償怎能不平等?這偏離了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力求平等保護、體現人文關懷的立法精神。
死于車禍 賠償標準卻不同
盧司機今年40多歲,是一名貨車司機,平時受雇于貨主謝先生,負責運送各類貨物。
事發(fā)當天,2013年3月27日,盧司機開車送貨時,不慎與一輛大客車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客車上13名乘客受傷,兩名司機死亡。
經查,與盧司機的貨車相撞的大客車屬于廈門一家客運公司,駕駛員是老吳。
事故發(fā)生后,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盧司機和老吳都有過錯,要對這起重大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
不過,盧司機死后,家人在索賠時發(fā)現了一個不公平的現象,就是同一起事故中的兩個死者“同命不同價”。
原來,客車的保險公司認為,盧司機生活在農村,戶口也在農村,因此,在計算他的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時,應當按農村標準計算。
但是,盧司機的家人卻質疑,為何客車司機能按城市標準獲賠,而盧司機的死亡賠償金卻要少50多萬元?在同一起事故當中,怎能“同命不同價”。
法庭爭議 同命為何不同價
此前,死亡的客車司機家屬已經提起索賠,狀告貨車車主及其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損失。最終,貨車車主及其保險公司按照“城市標準”賠償,盧司機的死亡賠償金被認定為80多萬元。
“為什么死于同一事故,賠償卻如此懸殊?”盧司機的家屬認為,客車公司及其保險公司“理所當然”應一視同仁,也按城市標準賠償盧司機死亡的損失。
不過,保險公司卻有自己的計算標準,在法庭上答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而本案是一起事故造成兩人死亡,不算“多人”,所以不適用《侵權責任法》,不應該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近日,思明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同一起事故當中的兩名死者應當同命同價,所以,判決要求客車的承保公司賠償盧司機的死亡損失52萬多元。
法官說法
同命不同價,偏離立法精神
法官分析,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中并未就《侵權責任法》該條款中“多人死亡”的人數進行限定,因此,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兩人”不算“多人”并無法律依據。
從立法目的來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的目的在于,在同一事故同一個侵權行為導致死亡的情況下力求實現同命同價,以此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不同戶口性質受害人賠償額差異懸殊所帶來的不公。
本案當中,兩位司機因同一起事故導致死亡,雙方年紀、家庭狀況、工作性質均相仿,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如果盧司機適用農村標準,則兩者死亡賠償金將相差50萬元之巨。正因本案僅有兩名死者,更將凸顯兩者賠償上的不平等,這偏離了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力求平等保護、體現人文關懷的立法精神。
因此,法院判決認為,兩者的死亡賠償金應該一致,都要按照城市標準計算。由于在這起事故中雙方負同等責任,因此,客車的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只要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再加上交強險賠償等,共計52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