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豐縣中學教師兼任學校報賬員的鄒某,利用擔任學校報賬員的職務便利,先后多次將其保管的建房墊付款、課本費押金等公款共計31萬元用于個人炒股。案發(fā)后,鄒某出走3年后投案自首,并退還挪用款,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三起官員挪用公款案
因挪用公款3800萬元用于炒賣股票、期貨,并造成國家經濟損失3404萬余元,江西省土地開發(fā)整理中心原副主任萬某某被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
鄱陽縣林業(yè)局林地保護管理股原副股長占某,因挪用公款炒股被鄱陽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宜春市袁州區(qū)一街道辦副主任程某,擅自挪用工程項目交納的工作經費和項目押金共計110萬元用于炒股和償還個人債務,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