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7月5日訊(閩南網記者 陳玉玲 通訊員 阮芳)昨日,晉江法院刑一庭審結首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因非法捕撈水產品,一男子被晉江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
據稱,被告人傅某于2015年9月2日5時許,組織、指揮船員駕駛漁船,在機動底拖網作業(yè)禁漁區(qū),使用網目尺寸小于國家規(guī)定的禁用拖網工具進行雙底拖網打漁作業(yè),捕獲漁獲物31.3公斤,被泉州市海洋與漁業(yè)執(zhí)法支隊查獲。
當月23日,傅某主動到晉江市公安局投案。晉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傅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結合被告人傅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屬自首的情節(jié),晉江法院以其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其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