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億元國有不良資產債權,卻只賣了1800萬元。購買人隨后僅靠其中一筆債權(約占總額1.4%),就不僅收回了1800萬元的投入,還可以另賺800萬元。這起債權轉讓引發(fā)了公眾對國有資產流失的質疑和爭議。
2006年12月22日,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沈陽辦事處將“遼南資產包”的2721戶債權、總額186629.78萬元,以1800萬元底價拍賣出去。質疑者稱,此次國有資產的處置、拍賣等環(huán)節(jié),均存在舞弊的可能。
目前,沈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已對此立案偵查,該局下發(fā)的“立案告知書”稱,“經審查長城公司沈陽辦事處一案有犯罪事實……決定對長城公司沈陽辦事處涉嫌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案立案偵查”。
18億元國有不良資產債權,只賣了1800萬元。購買人隨后僅靠其中一筆債權(約占總額1.4%),就不僅收回了1800萬元的投入,還可以另賺800萬元。這起債權轉讓引發(fā)了公眾對國有資產流失的質疑和爭議。目前,沈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已對此立案偵查。
1999年,國家為處置中、農、工、建四家國有商業(yè)銀行的不良資產,分別成立了東方、長城、華融和信達四家資產管理公司。“整體打包”轉讓不良資產,是這四大資產公司處理金融不良債權的模式之一。
2006年12月22日,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公司)沈陽辦事處將“遼南資產包”的2721戶債權、總額186629.78萬元,以1800萬元底價拍賣給了郝希仁。
2010年5月,本溪物資貿易中心(以下簡稱物貿中心)作為“遼南資產包”債務人之一的擔保人,認為這起超低價轉讓的背后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債權轉讓無效。沈陽中院判其敗訴。物貿中心隨后提出上訴。2011年7月19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第三次開庭審理。
物貿中心副總經理李秀福認為,這起超低價轉讓不良債權行為背后有黑惡勢力介入。
沈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下發(fā)給李秀福的“立案告知書”稱,“經審查長城公司沈陽辦事處一案有犯罪事實。”“立案決定書”稱:“決定對長城公司沈陽辦事處涉嫌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案立案偵查。”
“僅用債權的九牛一毛就大賺一筆”?
物貿中心向沈陽中院提起訴訟后,沈陽中院今年3月作出判決。判決認為,因郝希仁購買的是不良資產,故其轉讓價格與原價格有較大差距屬正常商業(yè)行為,亦是風險投資,并未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因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今年6月7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案件的焦點集中在巨額不良資產轉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等問題。法庭沒有當庭判決。
質疑者稱,此次國有資產的處置、拍賣等環(huán)節(jié),均存在舞弊的可能。
2006年12月13日,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沈陽辦事處與遼寧中正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正公司)簽訂一份《委托拍賣合同》,約定將“遼南資產包”的2721戶債權、總額186629.78萬元進行拍賣,起拍價為1800萬元。
隨后,中正公司刊登拍賣公告,在2006年12月的拍賣會中,經過一輪競價,郝希仁以底價競得。
李秀福告訴記者,郝希仁購買這筆國有資產債權后,于2007年9月將資產包中的債務人之一——本溪物資貿易中心湯崗子經營部訴至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償還1600萬元本金及利息。鞍山中院據(jù)此案還查封了擔保人物貿中心近3000萬元的資產。
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鞍山中院于2010年4月,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郝希仁的訴訟請求。按照這一判決,郝希仁將得到2600多萬元本息。
那么, 18億元的債權怎么才賣了1800萬元?
對此,長城公司沈陽辦事處遞交沈陽市中級法院的答辯狀稱:“該債權包存在檔案資料不全、大部分債權已過時效、物權資產欠繳大額費用等瑕疵,如自行追償,存在投入成本大,債權實現(xiàn)周期長,且可能面臨部分或全部債權不能實現(xiàn)的風險。以轉讓方式處置,可以在短時間內實現(xiàn)債權資產回收,避免未來風險。郝希仁在受讓債權資產的同時,也繼承債權資產本身的風險,價格上保留一定利益空間也符合商業(yè)原則。因此該債權包不存在轉讓價格過低,惡意損害國有債權問題。另外,長城公司系公司制管理,其處置債權行為系商業(yè)行為,有權自主決定債權處置的相關事宜,包括處置價格問題。”
但李秀福認為,郝希仁僅用債權包的九牛之一毛,就收回了1800萬元的成本,還另賺了800萬元。如果以此推算,整個債權包給他帶來的效益將以“億”記,這難道還不算國有資產流失?低價轉讓的背后可能存在問題。此外,長城公司是國企,其職能是實現(xiàn)不良資產價值回收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保全國有資產。長城公司不是私企,其處理的也是動輒數(shù)億元的大筆國有資產,公司卻稱其行為是“商業(yè)行為,可自主決定”,那這些大筆交易的背后,究竟有沒有問題,又靠誰來監(jiān)管?
舉行拍賣會之前就已內定買家?
事實上,原告方質疑最多的是轉讓、拍賣的程序是否合法。
李秀福稱,依據(jù)拍賣公告,競買人如有意登記參與競買,應當于拍賣5日前繳納競買保證金100萬元并領取競買號碼。
但是,記者獲取的一份“競買登記單”顯示,郝希仁在購買“遼南資產包”繳納保證金時,注明1700萬元,且其中的1600萬元支付給長城公司。
在李秀??磥恚U納競買保證金、領取競買登記單的時間,一定應在拍賣會開始之前。這份登記單足可證明,在尚未開始拍賣之前,交易雙方與拍賣公司早已惡意串通,事先“內定”好了買主,并交付了幾乎全額價款,完成了本次交易。這必然導致此后的拍賣會淪為毫無意義的一場假戲。
對此,中正公司辦公室主任張婷婷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提前付款是一種“誠意”的表現(xiàn),就像買東西可以先付定金或者全款一樣。
“拍賣即是由出價高者競得,拍賣的是國有資產,為什么在尚未舉行拍賣之前,競拍者就已經向委托人長城公司付款,那拍賣還有什么意義,這又是否符合《拍賣法》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記者問。
張婷婷回答,沒有任何法律規(guī)定競買者不可以在拍賣之前先給委托人付完全款。法律沒有不允許,這樣做就沒有不合理之處。
東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教授、工商管理系王老師告訴記者,在拍賣之前,交付保證金是正常的,但在拍賣會開始前,買主還沒決定的情況下,就直接給委托人長城公司幾乎支付了全款,明顯存在買賣雙方惡意串通的可能,難免讓人生疑。
遼寧省社科院財政金融研究所所長張獻和也認為,拍賣前直接近乎支付全款的行為,令 “公平、公正”、“價高者得”的拍賣原則形同虛設,可能最終導致巨額國有資產低價流失,損害國家利益。
只有一人競拍?
李秀福稱,據(jù)其了解,拍賣當日僅有郝希仁一人參與競拍。根據(jù)規(guī)定,僅有一人參與競拍時,不符合拍賣競價原則,應終止拍賣,如一人競拍獲得成交,拍賣應為無效。
“現(xiàn)在能夠證明拍賣現(xiàn)場僅郝希仁一人的最有力證據(jù)就是錄像。”原告代理律師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崔東旭說,根據(jù)拍賣業(yè)的行業(yè)規(guī)則,拍賣人應當制作拍賣現(xiàn)場光盤。沈陽市中院法官前往中正公司調取該份光盤證據(jù)時,拍賣公司表示確有該份光盤,但已移交給了被上訴人長城公司,并向法官提供了一份名為“拍賣成交后需交給長城公司的資料”的證據(jù)材料,其中第7項即為“拍賣會現(xiàn)場錄像”。然而,一審法院在向拍賣公司調取證據(jù)時,拍賣公司說拍賣錄相交給長城公司,而長城公司在庭審卻說拍賣公司沒有移交。
7月19日的遼寧省高法審理過程中,張婷婷先是稱,肯定有錄像,而且已交給長城公司。之后張又稱,應該是有,但自己沒有看到。長城公司代理人則表示,長城公司沒有收到錄像。
對此,李秀福說:“拍賣現(xiàn)場肯定有錄像,因為拍賣公司的張婷婷曾經在拍賣公司辦公室給他放過這個錄像。從錄像上看,只有郝希仁和一個隨從人員在參與競拍。這是長城公司和拍賣公司拒不提供錄像的根源所在。”
張婷婷則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自己從沒看過這個錄像,也不知道該錄像是否存在。
至此,拍賣的一項重要證據(jù)現(xiàn)場錄像始終難以在法庭上呈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