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瓊瑤指控于正侵犯改編權,那就另當別論。”王律師說:“改編權是著作權法重要的一項權利,改編屬于新的創(chuàng)作形式,也就是在原有作品基礎上,對原作品的表達形式做相應加工。”
在王律師看來,如果瓊瑤主張改編權被侵犯,就不能以演員的臺詞是否雷同來判斷,而要從《宮鎖連城》和《梅花烙》的故事情節(jié)等多個方面進行比對,“首先要比對《宮鎖連城》的主線、情節(jié)是否和瓊瑤的《梅花烙》是否相同或實質性相似,如果構成的話,就侵犯了瓊瑤《梅花烙》的改編權”。
因為瓊瑤在聲明中并未提及索賠,問到該類案件的索賠情況,王律師介紹說:“改編權的侵權的主體主要在編劇,對原著作權人的侵犯,一般要根據(jù)作品的許可使用費來確定,不能確定的可以根據(jù)侵權者因為改編所獲取的收益來界定,如果這個收益也不能確定,一般就根據(jù)法定賠償標準最高不超過50萬。”不過王律師也指出,因為瓊瑤和她的《梅花烙》都非常知名,所以市場價格不能按照通常標準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