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中午,在沈陽車站派出所民警的監(jiān)督下,一家工程單位的負責人將20余萬元工程款,交到了10余名農民工的手中。(11月1日《工人日報》)
沈陽車站派出所民警幫助農民工朋友追討欠薪,辦的是大好事,是他們執(zhí)政為民的表現(xiàn)。不過,稍一揣摩,又有些非夷所思。查處勞動用工領域中的違規(guī)行為,是勞動部門的職責。拖欠工資問題,必須由勞動部門依法查處,怎么公安民警監(jiān)督起來了,而且是鐵路公安機關。
而且,“針對工程收尾期間易發(fā)生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情況,沈陽鐵路公安機關將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首先,在秋季工程即將結束時,他們向勞資雙方致信,提醒再次審核勞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對因拖欠工資問題引發(fā)的爭議,要依法依規(guī)反映訴求;等等”,就此報道來看,沈陽鐵路公安機關行使勞動執(zhí)法權并非是偶發(fā)的個例,而是“工作常態(tài)”?!秳趧臃ā肥跈嘤鑴趧硬块T的職能,公安機關怎么攬去了?盡管為農民工索討欠薪是大好事,不過,辦好事也不可以違反法規(guī)程序,大家胡亂伸手,那樣豈不是亂套了?何談法治?
可能有人會說,去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已將惡意欠薪入罪,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的司法解釋,將其罪名確定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既然惡意欠薪已經入罪,那公安機關直接插手處理有什么不妥呢?即便是這樣,公安機關也不能直接插手,因為該項罪名是否成立有若干前置條款,其中重要一條就是“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這也就是說,是否屬于惡意欠薪行為,要先經過勞動部門查處確認和移交之后,公安機關才可以接手處理。
再者,根據(jù)《警察法》和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公安民警不可以直接插手一般的經濟矛盾、勞動工資等民事糾紛。雖然各地相關部門在組織幫助農民工討薪的聯(lián)合行動中,都有公安機關參與,要知道,那都是由當?shù)貏趧硬块T牽頭或授權的。沒有勞動部門的授權,其他任何行政執(zhí)法部門都無權直接查處勞動工資爭議糾紛。
綜上所述,沈陽鐵路公安機關直接插手處理農民工欠薪問題,雖然是在做好事,但也屬不妥,沒必要搶勞動部門的功。如果人們不是害怕你們警察手里的“關人權”,你們的下場會跟衛(wèi)生防疫執(zhí)法隊員查交通違章一樣,自找難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