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彭水縣一男子不愿見母親忍受傷病痛苦,禁不住母親再三請求,將敵敵畏遞給母親助其“安樂死”。重慶市彭水縣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3年。(11月17日新華網)
一方是母親無法忍受疼痛,請求自殺;一方是兒子出于無奈,在母親身邊放了一瓶“敵敵畏”。在法與情之間,該如何去平衡?其實,這個案子早已不是孤例。此前,外界高度關注的“孝子殺母”案,廣州市番禺區(q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鄧明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人固有一死,“安樂死”何嘗不是一種死法?社會普遍認為,“安樂死”至少有四大好處:有利于節(jié)約稀缺的醫(yī)療資源,有利于維護社會整體利益,有利于減輕患者痛苦,有利于減輕患者家人經濟負擔。放眼世界,有的國家已經讓“安樂死”合法化,比如荷蘭、比利時。中國是否應該適時讓“安樂死”合法化,確實應該提上議事日程。
縱觀各國“安樂死”的合法化之路,無不顛簸蹣跚。上世紀三十年代,英國社會名流發(fā)起成立世界上第一個自愿安樂死協會,提出安樂死法案,但遭到教會強烈抵制,不了了之;上世紀七十年代,一位美國姑娘因服食過量毒品陷入昏迷,依靠呼吸器維持生命,其父母忍痛提出,希望院方停用呼吸器,讓其女兒安靜地告別人間,遭到醫(yī)生斷然拒絕后,他們選擇向法院訟訴,但法院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
盡管如此,“安樂死”的合法化之路并未堵死,最早對“安樂死”實行除罪化處理的當屬日本法院——1950年東京地方法院在判決中提出:為了解除患者軀體劇烈痛苦,不得已侵害其生命的行為,屬于刑法上緊急避險,不應受到司法追究;1962年,名古屋高等法院在審理兒子對癱瘓在床、痛苦不堪的父親實施“安樂死”案件時,更是明確提出了“安樂死”正當化必須具備的要件。
“安樂死”的立法之路,中國至少進行過五次嘗試:1988年七屆人大會議上,最早在全國人大提出“安樂死”議案的是嚴仁英和胡亞美,兩人分別是中國婦產科學和兒科專業(yè)的泰斗;1994年全國“兩會”期間,廣東32名人大代表聯名提出“要求結合中國國情盡快制定‘安樂死’立法”議案;1995年八屆人大三次會議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遞交了4份有關“安樂死”立法的議案;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關議案,呼吁國家在上海首先進行“安樂死”立法嘗試;在1997年首次舉行的全國性“安樂死”學術討論會上,多數代表擁護“安樂死”,個別代表認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
英美的探索經歷、日本的“成功經驗”、中國的多次嘗試、荷蘭和比利時的合法化,中國完全可以根據這些情況并結合國情,對“安樂死”做出一個比較科學和準確的判斷。匈牙利詩人裴多斐有一首詩寫得很好:“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薄鞍矘匪馈币辉~源于希臘文,意思是“幸?!钡乃劳?;我國定義的“安樂死”是指,患不治之癥的病人在垂危狀態(tài)下,由于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y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tài)中結束生命過程。為了“幸福”,為了“無痛苦”,提前結束本已垂危的生命、安樂地死去,有啥不可?
天大地大,生命最大。但在患者、家屬和醫(yī)生等幾方面都認可“安樂死”的前提下,我國法律是否可以對實施“安樂死”的始作俑者不問罪、不處罰呢?確實是一個亟待得到正確答案的問題。從實踐操作來看,實施“安樂死”的始作俑者或被判3年徒刑,甚至被判緩刑,這與“故意殺人罪”的判決結果相去甚遠,為啥不可以再進一步?中國到了啟動“安樂死”合法化的時候了,當然要警惕有“心”人士濫用“安樂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