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歲男子雷某有多次搶奪他人,多次被法院判刑,卻不思悔改。去年7月,雷某有刑滿釋放后,繼續(xù)重操舊業(yè),專門以女性為作案對象,多次搶走他人黃金項鏈。4月5日下午,石獅法院公開審理此案,被告人雷某有第七次站到被告人席上,其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今年43歲的雷某有,四川省金堂縣人,文盲,無業(yè)。曾因犯盜竊罪于2002年5月18日,被石獅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犯搶奪罪于2006年8月25日,被福建省大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犯搶奪罪于2008年3月28日,被石獅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犯搶奪罪于2010年2月8日,被石獅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搶奪罪于2013年4月8日,被福建省建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因犯搶奪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石獅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據(jù)公訴機(jī)關(guān)指控,2015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雷某有到石獅福利東路附近,多次趁人不備,搶走艾某、穆某、廖某等幾位女性脖子上的黃金項鏈,總價值人民幣9200.59元。2015年12月7日17時許,雷某有被公安機(jī)關(guān)人員抓獲。案發(fā)后,贓物均未追回。
經(jīng)石獅法院開庭審理認(rèn)為,被告人雷某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趁人不備公然奪取公民財務(wù),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奪罪。被告人雷某有實施搶奪罪行為被處罰,但刑滿釋放后仍不悔改,屢次再實施搶奪犯罪,其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其從重處罰的幅度應(yīng)較大,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鄭秋玉 通訊員 程耕輪 黃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