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
企業(yè)拖欠傭金,只是陳述事實未誣陷
針對王萍的指控,吳小姐在法庭上坦承其確實在微信朋友圈發(fā)表了上述言論,但認為自己只是在陳述事實,并未誣陷,起因是王萍拖欠傭金,并對其家人進行人身攻擊。
吳小姐表示,其今年年初從公司離職,由于底薪傭金被拖欠,其從2017年2月開始向王萍追討,但王萍所負責管理的公司互相推托現(xiàn)象嚴重,一直拖欠了差不多三個月,直到2017年4月5日才討回第一筆傭金6199.19元,之后仍有兩筆傭金未發(fā)放。
吳小姐說,其最初追討傭金時,態(tài)度非常好,也未使用過激語言,是王萍出言不遜,在與其對話中使用臟話,罵其神經(jīng)病,后又在微信上對其本人和母親進行人身攻擊,并電話騷擾、辱罵其母親、丈夫,而其傭金遲遲未發(fā),當時很氣憤,于今年6月將其與王萍的微信聊天記錄發(fā)布在朋友圈。
吳小姐還向法庭出示了部分語音聊天記錄佐證自己的說法,同時指出雙方因網(wǎng)上言論發(fā)生分歧后,王萍為捏造事實,還惡意篡改其離職時間。
對于這一點,法院一審予以查明,稱吳小姐于2017年1月16日向單位申請離職,但公司負責人王萍提供的《離職面談表》《離職申請審批單》上,離崗時間及部門負責人簽字時間中的“1”月均被手寫改為“2”月。
法院:一審駁回,認為不構(gòu)成名譽侵權(quán)
法院審理查明,吳小姐在該企業(yè)從事銷售工作,今年1月離職時單位尚欠其工資及傭金約兩萬元,至2017年5月22日才先后分三次發(fā)放。
香洲法院一審認定,原告王萍認為,被告將雙方聊天內(nèi)容公開在被告的朋友圈,并使用了“不要臉、貪錢”等具有明顯攻擊性的語言對原告進行人身攻擊。但被告吳小姐辭職后被公司拖欠工資是事實,被告通過微信向公司的部門主管及負責人追討欠薪,屬于合理訴求。
法院同時表示,從被告提供的微信通話記錄可見,開始被告并未有過激語言。公司直到被告離職后將近3個月才開始發(fā)放欠薪,而在此之后,原告在與被告的對話中有過激言論,還聲稱要直接打電話“問候”被告母親。
被告一方面認為公司還欠其兩筆傭金不發(fā)放,另一方面針對原告對被告家人作出的不當言行,在朋友圈發(fā)表言論,對公司及原告作出了一些負面的評價,“被告的言論雖也有一些過激,但屬于對公司的欠薪行為及對原告的言行作出的回應。”
法院同時表示,王萍稱因被告將其與原告的微信通話記錄公布在朋友圈,造成公司客戶、總公司對其評價降低,可能對其職業(yè)生涯產(chǎn)生影響,相應的名譽會受到損害,但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已發(fā)生了上述損害后果,最終一審駁回了王萍的訴訟請求,并判決該案受理費由其承擔。
責任編輯:余星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