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記者 徐晶晶)新版《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本月起正式實施。與舊版相比,新版細則明確規(guī)定華僑在境外生育子女未在國內(nèi)定居,可在京申請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此外,今后,夫妻雙方均為本市戶籍,新生兒應在女方戶口所在地辦理《生育服務證》。
根據(jù)新版細則規(guī)定,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華僑,境外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境內(nèi)定居,申請在本市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公安部、國務院僑辦關于涉僑計劃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見》,由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辦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申請人除按規(guī)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由僑務部門辦理的華僑身份證明。
另外,新細則中第七條中明確,夫妻一方為本市戶口,另一方為港、澳、臺同胞或外國人,申請辦理《生育服務證》時,港、澳、臺同胞或外國人一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生育子女情況證明。
此外,新細則對夫妻雙方均為本市戶籍,新生兒隨父入戶也有詳細規(guī)定。依據(jù)規(guī)定,雙方戶口均在本市,應當在女方戶口所在地辦理《生育服務證》。新生兒擬隨男方入戶的,應在新生兒出生后持《生育服務證》到女方戶口所在地變更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