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完成后,郭曉豐于2006年4月27日轉賣施樂公司49%的股權(即坪上煤礦35%的股權)給閆志剛(王力平的委托人),張新明和王力平共同成為坪上煤礦控股人。
張和王控股坪上煤礦后,各自未做新增投資,而是以股權質押貸款方式進行投入。張新明和王力平讓沁水縣煤運公司用他兩人股份中16.8%的股權作為質押,以沁水縣煤運公司名義貸款4000萬元,作為兩人的投資——此額度恰好相當于兩人2005年購買煤礦股權的實際投入。
報告稱,張新明和王力平在沒有向煤礦投資的情況下,實際擁有了坪上煤礦資源70%的所有權。
2008年7月30日,王力平將自己所持有的坪上煤礦35%的股權以8000萬元出售給浙江人裴文國、裴永明父子,獲利5240萬元后退出煤礦。裴氏父子購買股權后,很快進駐煤礦,急于投資建設和生產(chǎn),因沒有控股而沒有決策權。裴氏父子急于投入建設,但其方案始終無法取得張新明派駐坪上煤礦代表的同意。裴氏父子決定購買張新明在坪上煤礦35%的股權。
裴氏父子欲以與購買王力平35%股權同樣的價格收購張新明的35%股權,但經(jīng)過與張新明多次談判,張要價2億元?!芭崾细缸颖硎緝r格太高,遭張破口大罵”,調查材料中陳述道。
事發(fā)煤礦轉讓
涉嫌偷稅案至今無果
2008年8月30日,二裴與張新明達成以1.74億元收購張新明以其兒子張文揚名義在坪上煤礦35%的股權。同時,該父子二人應張的要求重新制作了這筆款項的“會計科目”:1.74億元中,4300萬元作為協(xié)議中的股權轉讓金,其余1.31億元以“歸還借款”的名義付款;付款時必須付3000萬元現(xiàn)鈔,其余付到張新明提供的自己和親屬朋友的銀行卡上。
付款方式確定后,裴氏父子將3000萬元現(xiàn)金從溫州運到太原交給張新明,并且和張新明做了假的借款協(xié)議。張新明由此得以偷逃稅款。交易完成后,裴氏父子又被要求給沁水縣煤運公司歸還2000萬元股權質押貸款,此后,裴氏父子轉而舉報相關情況。
2009年,山西省煤焦領域反腐組組成了以楊森林為組長的調查組調查此案,并由山西省公安廳經(jīng)偵總隊抽調專業(yè)人員參與調查,約在當年8月份形成了報告,而后專案組向國稅部門征詢意見,國稅部門出具意見認為已構成偷稅行為。
2009年國慶節(jié)前,報告提交給煤焦領域反腐領導組組長金道銘,同時建議逮捕。但此案至今尚未做出結論。知情人士告訴記者,這與金道銘插手此案處理有關。
記者就此案偵辦結果向山西省公安廳宣傳處發(fā)去采訪函并由本報記者多次前往該廳,該廳始終未做正面回應。該案重要當事人張新明在北京的兩個手機號一個無人接聽,一個成為空號。本報記者又輾轉找到張新明1月份起訴某媒體侵犯其名譽權的起訴書中所留原告電話,提示為錄音電話,仍無人接聽。記者留言說明了采訪事項,也未收到回復。
記者同時聯(lián)系了裴文國、裴永明的代理律師及駐晉城留守人員,希望找到裴氏父子,上述人員回復說裴氏父子已不在浙江老家居住,因為沁水坪上煤礦的投資全部來自村民集資,而這些投資現(xiàn)在血本無歸。且他們已不再關心張新明偷稅案結果如何,他們有了新的、更現(xiàn)實的大麻煩:2009年舉報張新明的事情沒有結果,緊接著2010年他們控股的坪上煤礦又被晉煤集團兼并重組,據(jù)上述律師王某介紹,被整合后,裴氏父子有1億多元并購款未拿到,至今已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