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月21日至3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社會各方意見。征求意見稿總計6章75條,重點鎖定虛假廣告治理問題。記者了解到,這是《廣告法》自1995年實施以來的首次大修,亮點頗多。
亮點一
廣告定義更明確
【草案法條】
第二條本法所稱廣告即商業(yè)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或者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
【專家解讀】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認為,修訂草案中對于“廣告”的定義與原《廣告法》中描述相比,更加簡潔明確,意見稿擬規(guī)定《廣告法》中的“廣告”為商業(yè)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或者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避免了對商業(yè)廣告的循環(huán)定義。
東南大學法學院教師宋亞輝認為,修訂草案擴大了商業(yè)廣告的含義,指向明確,并能夠將競價排名這類新型商業(yè)廣告納入其中。比如,競價排名具有顯著的商業(yè)目的,目前,不管是百度還是谷歌公司,它們?yōu)槠淇蛻籼峁┑母們r排名服務,主要目的都是幫助客戶進行商業(yè)推廣。雖然這些競價排名服務沒有命名為“關鍵詞廣告”,但在實踐中,參與競價排名的網絡關鍵詞鏈接基本都指向特定的產品、服務或品牌,因而屬于商業(yè)廣告。不過,此次修訂中所列舉的產品、服務仍不夠周延,若能增加“品牌”則更為完善。
亮點二
廣告代言負連帶責任
【草案法條】
第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和廣告薦證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第四十條廣告薦證者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者證明,應當依據事實,并且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廣告主依法應當提供證明文件的,廣告薦證者應當查驗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
第六十條廣告薦證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者證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專家解讀】
劉俊海認為,修訂草案首次引入“廣告薦證者”的法律概念,是專門針對一直飽受詬病的名人明星代言廣告的行為所設定的。而修訂草案規(guī)定的連帶責任意味著名人明星等公眾人物的代言行為將受到法律約束。因此,明星大腕虛假代言的違法成本大幅提升,違法收益大幅下降,何去何從,自有判斷。
東南大學法學院教師宋亞輝認為,修訂草案將廣告薦證者納入《廣告法》的調整范圍是眾望所歸。廣告薦證者的范圍要比我們通常說的“廣告代言人”的范圍要窄,它具體包括商業(yè)廣告中的“推薦者”和“證明者”。之所以將這兩類人納入《廣告法》的調整范圍,是因為這兩類人在商業(yè)廣告中扮演重要角色,它們有自己意思的表達,并容易引發(fā)消費者的信賴,若進行虛假代言,則極易導致消費者的誤解。根據民法的信賴原理,這兩類人應當納入《廣告法》的調整范圍。
亮點三
發(fā)送廣告須經同意
【草案法條】
第四十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fā)送廣告。
【專家解讀】
劉俊海認為,修訂草案中明顯的進步是明確了禁發(fā)廣告的“紅線”,是否接受廣告都要取決于消費者的自主選擇?!笆孪韧狻迸c“明示拒絕”都是消費者的選擇權。但是,消費者接到了垃圾廣告應該向誰舉報、如何處罰還應進一步明確。同時要進一步強化電信運營商對垃圾短信的篩選責任。
宋亞輝認為,未經同意向他人網絡空間發(fā)送廣告的行為,如今已愈演愈烈,其中還涉及個人信息的泄漏問題,并將引發(fā)一系列其它負面影響。修訂草案在該問題上表明立場,非常及時。但同時也應當看到,對此類問題的規(guī)制是個系統(tǒng)工程,只有通過多部門的協(xié)調運作才能夠有效規(guī)制日益嚴重的垃圾信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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