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見熟人被打,未第一時間報警,反而叫了一群人加入“戰(zhàn)斗”,最終付出慘重代價。莆田荔城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小伙王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5個月,一次性賠償被害人方某經濟損失費19153.46元。
2015年11月19日晚,方某和幾個朋友在市區(qū)一酒樓喝酒,臨走時因瑣事與酒樓老板林某群發(fā)生口角,并扭打成團。正巧,這一幕被酒樓老板的朋友王某瞧見,王某不問由來,就叫上幾名弟兄,為林某群出氣。
隨后,王某與多名男子(均另案處理)對方某拳打腳踢,方某的朋友也被王某等人毆打。經鑒定,方某身上多處受傷且右髂骨粉碎性骨折,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其朋友黃某頭部受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海都記者 林養(yǎng)東 通訊員 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