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鑒定結論,各自是怎么出爐的?
辦案期限有限,為解開死因分歧,張家港市檢察院成立5人辦案組,兵分兩路。一路負責詢問證人、訊問嫌疑人等程序性證據(jù)補充工作,檢察官寇建坤和該院法醫(yī)決定赴廣州、上海等司法鑒定機構所在地,一探究竟。出行之前,檢察官從鑒定機構資質、檢材提取程序等方面對3份鑒定意見進行形式審查。3份鑒定意見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具有非法證據(jù)排除的情形。
接下來,關鍵要解決法醫(yī)鑒定意見的采信依據(jù)。鑒定結論是讓人“知其然”,遠行探訪“所以然”。隔行如隔山,檢察官日夜兼程,在路上不斷補充法醫(yī)學、病理學等知識,以更好地與鑒定機構溝通,審查鑒定意見的證據(jù)能力和證明力。
幾經輾轉,寇建坤等人分別找到了幾家機構中的鑒定負責人員。各鑒定人對于各自的結論非常自信,他們利用專業(yè)知識,給出了一些中肯的意見和合理的解釋。
3份鑒定意見存在差異的關鍵集中在兩方面:一是對于溺水死亡的判定,一是冠心病是否病發(fā)的判定。判定是否溺亡,要提取肺部組織進行硅藻檢驗,看看是否存在落水河流中的硅藻成分。
上海和廣州的司法鑒定機構均在陳勇的肺組織中檢到了落水河流中的硅藻成分,成為溺水死亡的證據(jù)。為何第一家沒檢出硅藻成分呢?兩家機構解釋是:作為硅藻檢測試劑的硝酸,由于濃度過高或處理時間過長導致硅藻破碎不能檢出。而第一家機構對沒有檢測出硅藻成分結予的解釋是:技術和設備條件受限,本次沒檢到硅藻,不代表在今后某個時間段檢不到。
通過多家鑒定機構鑒定人解釋及合理推理,寇建坤認為,后兩次鑒定均檢到了硅藻。由此,陳勇是符合溺水死亡結論的。
陳勇是否冠心病急性發(fā)作?比較一致的是,三家機構均沒檢到他有冠心病急性發(fā)作的病理性改變。
那么,廣州的鑒定機構得出陳勇符合自身冠心病急性發(fā)作和溺水共同作用致死的鑒定意見從何而來?其鑒定人解釋:經過一系列尸檢后,他們到張家港調看了警方所有訊問筆錄和案發(fā)前的監(jiān)控,到現(xiàn)場實地查看陳勇奔跑路線等,推斷他在被追趕過程中有心跳加速、呼吸急促等加重心臟缺血的因素,所以將這種情況體現(xiàn)在鑒定結論中。也就是說,該鑒定意見并非基于尸檢本身,而是綜合考慮了犯罪現(xiàn)場的因素,屬于“二手”證據(jù)。
核實了鑒定結論之間的分歧,檢察官結合三份鑒定的求證結果,證實陳勇是被追趕后情急跳河致死的事實。
尾聲
追趕者被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2017年1月,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周杰等人批捕,并于同年5月提起了公訴。日前,張家港法院一審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分別判處周杰等人有期徒刑3年、3年緩刑4年等刑罰。
任何鑒定意見都沒有天然的證據(jù)能力和證明力,案件檢察官沒有被鑒定意見“證據(jù)之王”的外觀所迷惑,針對鑒定意見的科學性、獨立性等進行客觀審查,努力探尋發(fā)案原因、還原案情真相,給案件雙方以公正的交代。(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