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小偷扒竊時被捕捉到的影像,發(fā)布到專門建立的網絡平臺上讓大家辨認,認出來獎勵千元——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擬從6日起正式實施的抓小偷新舉措引發(fā)了不小關注。
偷盜類犯罪,雖比之暴力犯罪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有所不及,但其面廣、量大,加之其隱蔽性較強,往往讓公安機關的偵辦很困難,即使有監(jiān)控視頻,但身份無法辨認、人員無法對號,刑事打擊依舊無的放矢。
嚴格來說,“網上認小偷”應是一種偵查方式的補充,從提高破案效率的角度來看,是有積極意義的。而且發(fā)布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照片視頻也并不侵犯其肖像權,只要視頻圖像是為作案時的記錄,其涉及到公共利益,公眾對涉及公共利益的行為、事件有知情權,警方對其發(fā)布并不侵權。更重要的是,這種做法也不是沒有法律依據(jù),刑訴法中規(guī)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jù)的條件”。而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通緝令、懸賞通告應當廣泛張貼,并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計算機網絡等方式發(fā)布”。由此來看,網上認小偷拓展偵破線索來源的一種手段,是結合網絡手段提高辦案效率的一種創(chuàng)新。
但不得不說的是,方向雖好,但謹防濫用才能發(fā)揮好的療效。對于“網上認小偷”的創(chuàng)新舉措需要做到規(guī)范化,引導網民理性參與。這需要做到以下幾點:首先,要避免公民辨認的擴大化。也就是說,網民的辨認行為要有唯一性,網民看過視頻后應自行辨認,而不是通過人肉搜索等方式為警方提供線索。“網上認小偷”需要對網民進行必要的告知及警示,以免大范圍的人肉搜索誤傷群眾。
其次,對發(fā)布的程序和標準要有嚴格的限制。發(fā)表的視頻圖像應是對犯罪嫌疑人作案時的記錄,這樣能夠達到證據(jù)確實充分的要求,也能夠從最大程度上降低誤傷的風險。而且對作案金額要進行規(guī)定,并不是有了小偷小摸行為就要上網被辨認,如果使違法性較輕微的犯罪嫌疑人承擔較重的名譽損害,有違罪刑責相適應的原則。因此偷盜的作案金額標準不妨定得高一些。
再次,應引導和規(guī)范網民理性參與辨認小偷工作。公民提供的信息要保密,不能在網站上公開,以免錯誤信息侵犯無辜公民權益;另一方面,將平臺發(fā)布信息的法律責任公示,警示網民慎重參與協(xié)助辨認工作。對網民借辨認之名行打擊報復、誣告陷害之實的,需要依法嚴懲,使其承擔法律責任。
目前我國警力有限,“網上認小偷”只是一種提高偵查效率的手段,對其過多苛責大可不必。但也要注意的是,其中可能涉及的違法風險、潛在的濫權風險必須要通過嚴格的程序和標準加以防范。只有把打擊犯罪與人權保障相結合的理念作為前置條件,把正當程序作為事中要求,才能讓這樣的創(chuàng)新舉措發(fā)揮出最大的功效,從而避免偵查權被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