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疾控中心副主任梁曉峰今天上午指出,世界衛(wèi)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第13條及其實施準則明確要求全面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而我國1994年通過的《廣告法》中對于煙草廣告的禁止只限于5種媒介、4類場所。中國疾控中心已聯(lián)合新探健康發(fā)展研究中心以及各界控煙專家致函全國人大法工委,要求在《廣告法》的修訂中明確“全面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而不是“廣泛禁止”并且通過“審批”可以發(fā)布。
我國煙草廣告瞄準“低齡煙民”
針對正在修訂中的《廣告法》仍存在“煙草漏洞”的情況,今天上午,新探健康發(fā)展研究中心聯(lián)合各界控煙專家召開媒體溝通會。中國疾控中心副主任、控煙辦公室主任梁曉峰現(xiàn)場發(fā)言中指出,煙草使用嚴重危害健康,中國每年因吸煙導致的死亡超過了140萬,占全部死亡的14.6%,如果沒有有效的控煙措施,這個比例還會上升。他介紹,煙草廣告能夠吸引不吸煙者開始吸煙,特別是青少年;能夠誘使吸煙者吸更多的煙;能弱化想戒煙者的戒煙意識;能夠誘使戒煙者重新開始吸煙;能夠抵消或弱化控煙政策的效果。因此世界衛(wèi)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13條及其實施準則也明確要求全面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成功的控煙經(jīng)驗證明,全面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能夠有效降低煙草消費,部分禁止效果非常有限或者基本無效,1970年至1992年間在22個國家開展的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全面禁令能夠降低6.3%的煙草消費,一項針對102個國家的研究表明,實施全面禁令的國家中,消費量降低了近9%;相比之下,實施部分禁令的國家中,消費量僅降低1%,“我國就屬于這1%”。
2014年中國青少年煙草調(diào)查結果顯示,13至15歲的學生中,48.5%在過去1個月看到煙草廣告,2%的學生收到過煙草公司的免費煙草制品,69.7%的學生在電影電視中看到吸煙鏡頭,許多學生表示將來會吸煙。2013年一項針對中國、俄羅斯、印度、巴基斯坦、尼日利亞與巴西5歲至6歲兒童的調(diào)查顯示,85%的中國兒童能夠識別一種以上煙草制品的商標,位列被調(diào)查六國之首。梁曉峰認為,《公約》第13條及其實施準則要求締約方廣泛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而我國1994年通過的《廣告法》中對于煙草廣告的禁止只限于5種媒介、4類場所。因此,煙草業(yè)利用法律的限制不全面、不完善。此外,由于監(jiān)管仍存疏漏,在《廣告法》已經(jīng)明令禁止的媒體和場所,煙草廣告仍未絕跡。
現(xiàn)行廣告法存漏洞違背《公約》內(nèi)容
新探健康發(fā)展研究中心主任王克安表示,《公約》第13條第2款關于煙草廣告的規(guī)定是:“每一締約方應根據(jù)其憲法或憲法原則廣泛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钡谖覈?,時至今日,煙草業(yè)通過各種形式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傳遞的錯誤信息,誤導著人們對卷煙制品的成癮性和致死性的認識、引誘青少年和成年人的購買欲望,促進煙草消費。
在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稿的過程中,包括該中心在內(nèi)的一些公共衛(wèi)生和法律領域的專家、學者和控煙工作者對修訂稿中有關煙草廣告的內(nèi)容作了認真的研究。專家們認為,在修訂《廣告法》時,對于煙草廣告,應同我國政府簽署、全國人大批準并已在中國生效八年的《煙草控制框架公約》采取一致立場。
王克安表示,《公約》第13條第2款的其他語言文本,毫無例外都是“全面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唯獨中文文本,因中國煙草業(yè)的堅持,將“全面”譯成了“廣泛”。這樣,中文文本出現(xiàn)了法律文件不應有的矛盾:該項條款中的“廣泛”,不能覆蓋全體,而“所有”卻必須覆蓋全體。
中國煙草業(yè)據(jù)此稱“廣泛”并非全部,直言不諱“是為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留下空間”。其認為,無論在“禁止”前面用什么詞,“禁止”的必須是“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豆s》的基本精神,就是要通過減少煙草的需求和供應來挽救生命。而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則是要擴大煙草的供應和需求。修訂后的《廣告法》應明確規(guī)定禁止一切煙草廣告。否則,就違背了《公約》的基本精神,也違背了我國政府關注民生,保護人民健康的執(zhí)政理念。
針對《廣告法》修訂稿第二十條的表述: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網(wǎng)絡、互聯(lián)網(wǎng)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fā)布或者變相發(fā)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醫(yī)院和學校的建筑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與會專家認為,這一條文照顧了“廣泛”,失去了“所有”,陷入矛盾。
“修訂后的第20條列舉了不能發(fā)布或者變相發(fā)布煙草廣告的載體,似乎比原有《廣告法》增加了幾種傳播媒介,但完全沒有體現(xiàn)《公約》禁止“所有”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的明確要求。采用列舉法,永遠不可能列舉所有煙草廣告載體,譬如煙草業(yè)已經(jīng)在采用的煙品品吸會,評選會,頒獎會,煙友俱樂部等花樣翻新的廣告、促銷與贊助載體。當今世界,新的傳播媒介層出不窮,傳播手段日新月異,修訂后的廣告法,如果采取這種列舉法,很快便會被各種新形式煙草廣告所突破?!?,王克安說,其中心已就此事致函全國人大法工委,此舉得到了各界控煙人士的大力支持。
梁曉峰表示,目前國家正在修訂《廣告法》,建議不采取列舉的形式,如列舉禁止某些形式的煙草廣告,煙草企業(yè)就會轉(zhuǎn)而采取其他新的形式。國際經(jīng)驗證明,部分禁止煙草廣告基本是無效的。因此對照征求意見稿,我們建議在第20條中明確寫入“全面禁止所有煙草廣告”;刪去第21條中有關煙草的內(nèi)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