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珠氣槍及其發(fā)射彈丸的檢驗和鑒定》部分內(nèi)容
由此可見,1.8J/cm²這一數(shù)據(jù),是基于對生物體要害部位之一眼睛的致傷力的考量得出。根據(jù)實驗結(jié)果,并考慮到各種差異性因素,“在1m內(nèi)閾值鋼珠氣槍致傷下限值可定位1.8 J/cm²”。
致傷和判刑是兩回事
有不少網(wǎng)友認為,1.8 J/cm²的槍口動能比過低,甚至“一截直徑為7mm的粉筆,以30m/s的速度扔出去,動能比有可能會超標”。
對此,季峻表示,“這個標準是看能不能致傷,但是能致傷和判刑,是兩碼事兒”。
季峻告訴“北京時間”,《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xué)鑒定判據(jù)》是由許多專家經(jīng)過多年研討制定出來的,“一切都要按照國家標準去做,按照法律法規(guī)來辦,跟其他法律法規(guī)接軌”。
除此之外,季峻也認為,在量刑方面不要一刀切,“應(yīng)該根據(jù)各個案情,適當處理,不可量刑過重”。
對于趙春華事件,季峻堅持,擺攤與判刑不可一概而論。
“其他國家也可以隨便擺地攤,判刑又是另當一回事。判不判刑我說了不算。我們做的工作,是為了告訴人們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
趙春華的代理律師徐昕認為《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xué)鑒定判據(jù)》對于趙春華一案不應(yīng)當適用。“我們認為,這違反了上位法,違反了《刑法》和《槍支管理法》,1.8J/cm²的部門規(guī)章標準,僅為立法標準的1/154,與《槍支管理法》相沖突,不應(yīng)適用”。
在徐昕看來,1.8 J/cm²的標準遠沒有致人傷亡的可能性,由此標準認定趙春華持有的槍狀物為槍支是“錯誤和荒謬的”。
徐昕在趙春華的上訴書中明確寫道,“以該標準(1.8J/ cm²),近距離打到身上只是個紅點,不會傷皮膚,根本無需治療,威力遠小于彈弓。這一標準也與上位法《刑法》和《槍支管理法》相抵觸,一審法院采取該標準定罪量刑系適用法律錯誤”。
季峻也向“北京時間”表示,“要搞教育,我們國家不允許氣槍在馬路上使用,這是一個大前提,應(yīng)該讓人們認識到這一點。”
季峻希望媒體能夠給社會傳播更多的正能量,“有的報道,出發(fā)點和觀念都不對,部分詞語都搞錯了。像槍和玩具都沒搞懂。氣槍有些是走私進來的,產(chǎn)品包裝上明確寫的是氣槍,并標有注意事項,卻被說成玩具槍。有的人憑自己想當然說話,信口開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