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廈門晚報報道 有人買賣房屋搞“陰陽合同”是為了逃避稅收,店面租賃也簽“陰陽合同”,究竟為了啥?購買店面的老林為此很惱火。當初他買店面時,看到房東小李出示給他看的租賃合同上,租金相當讓人滿意,他便痛快地簽下了買賣合同。事后,租賃店面的租戶卻不肯按照之前的租金價格跟他續(xù)租店鋪,老林由此認為,當初,房東小李出示給他的租約是“陰陽合同”,為的是制造虛高租金的假象,誘使他花900萬元購買店面。
為此,老林將小李告上法院,要求撤銷合同。日前,經(jīng)兩級法院審理,法院認為租金回報率不是購買店面的唯一考慮因素,最終駁回老林的訴求。
買賣:900萬元買店面,每月收租近5萬元
小李在嘉禾路有多個店面,他和朋友合伙用其中一個店面開足浴館,其他幾個店面出租。
2009年9月份,老林與小李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約定老林向小李購買店面,購房款900萬元。半個月后,雙方簽訂正式的房產(chǎn)買賣合同,不久辦理了房產(chǎn)過戶手續(xù),店面都過戶到老林名下。
簽了房屋買賣合同,老林向小李支付購房款,小李反過來也給了老林一筆錢。原來,這些店面都帶租約,小李還拿出店面的租約給老林看,老林算了一下,每月可以收租近5萬元。小李說,這些租金原本是要交給他的,但現(xiàn)在老林購買了店面,租金就轉(zhuǎn)給老林了。
事發(fā):租戶要求“減租”,“陰陽合同”露餡
起初的幾個月,老林每月都能拿到近5萬元租金,后來,租約到期,租戶在續(xù)租時,突然提出要“降低月租”。
老林覺得很奇怪,如今這行情,自己不提高租金也就罷了,怎么還要減租?租戶說,小李要賣店面前,跟他們又簽了一份租賃合同,這些租約跟之前的相比,都提高了月租金,有的提高4000元,有的提高6000元。小李保證說,這些租約只是簽給買店面的人看的,表面上租金漲了,租戶仍然按之前的合同交租金。
等到租約到期,租戶們要求“減租”,老林不同意,租戶們便把小李告上法院,要求按照真實的租金標準續(xù)租。
懊悔:要求撤銷購房合同,賣方否認搞鬼
老林說,因為小李簽訂陰陽租賃合同,虛抬店面租金,讓他誤以為當時的店面月租很高,他才高價購買這些房屋。鑒于租約存在欺詐,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老林狀告小李,要求撤銷購房合同。
小李辯解說,他沒有虛抬租金,雙方買賣店面時,他已經(jīng)將租約給老林看過,還將預收的租金和押金都給了老林。至于租戶狀告小李簽“陰陽合同”一事,小李辯解說,那場官司還在進行當中,還沒有生效的判決文書可以認定存在“陰陽合同”。
審判:租金并非購房唯一動機,損害可另起訴
雖然店面租金是否存在陰陽合同還有待核實,但是租金因素能否成為解除購房合同的原因,才是這起案件需要思考的地方。
廈門中院民五庭的法官審理后認為,店面屬于商業(yè)地產(chǎn),從常理分析,在購買價格高昂的商業(yè)地產(chǎn)應當綜合各方面因素進行考慮,包括房產(chǎn)所在地段、升值空間、商業(yè)價值、租金回報率等等,租金并非房產(chǎn)價值的決定性因素。
老林購買店面時應該對影響房產(chǎn)價值的各方面因素進行充分考慮,而且租金回報率并非恒定不變,只漲不跌,而是會隨著市場行情變化而變化,所以租金回報率不能成為老林決定購買店面的唯一因素。
因此,老林以存在“陰陽合同”為由,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依據(jù)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還表示,如果老林認為賣方虛抬租金給他造成損失,可以另行向小李主張損害賠償。(記者 徐林武 通訊員 言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