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閩南網(wǎng)12月15日訊 近日,曉鳳(化名)被銀行告上法庭,因為她前夫拖欠貸款逾期不還。
銀行說,她前夫在辦手續(xù)時提供的《配偶聲明》中,有曉鳳的簽字。但曉鳳說,當時已經(jīng)離婚了,她怎么可能為對方貸款而簽字呢?
貸款買車只還8期
據(jù)了解,2008年8月4日,趙先生與某銀行同安支行簽訂了《個人一手自用汽車貸款合同》,借款120000元,用于購買北京現(xiàn)代牌黑色汽車,約定借款期限至2011年8月7日止,共分36期還款。
但是,趙先生只償還了8期,從第九期開始,他就沒有按約定還款付息。隨后,銀行屢次向趙先生發(fā)出《催款通知書》,其后趙先生仍未依約還款。
無奈之下,銀行將趙先生以及他的“配偶”曉鳳一起告上法庭。銀行起訴說,趙先生簽訂合同時,提交了配偶曉鳳的聲明,以證明曉鳳同意為其貸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因此,曉鳳應該對趙先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貸款前已經(jīng)離婚
但曉鳳反駁說,她與趙先生已不是配偶關系,雙方于2008年2月22日,也就是在趙先生辦理這一貸款前幾個月已經(jīng)在廈門市湖里區(qū)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xù)。
經(jīng)鑒定,趙先生提交給同安支行的聲明上“曉鳳”,其實并非曉鳳本人簽具。因此,銀行最終撤回了對曉鳳的起訴。
近日,同安區(qū)法院針對銀行狀告趙先生一案作出判決,要求他立即償還93333元欠款及利息、罰息,否則,銀行將有權對他的北京現(xiàn)代汽車進行拍賣。
法官提醒說,銀行在審查辦理貸款手續(xù)時,應該一律要求配偶本人到場確認,便于核實身份情況。而且,必要時,銀行可以請求公安、民政等職能部門協(xié)助查詢相關信息。(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林榮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