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閩南網(wǎng)訊 昨日,廈門湖里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廖某江、陳某、楊某、陳某楊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九年二個月不等;朱某強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個月;宋某俊、金某、楊某雄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個月不等。
此前,廖某江等五人在湖里搶劫一女子時,將途經現(xiàn)場見義勇為的“莆田三兄弟”砍傷(本報曾于6月29日報道)。
6月23日傍晚,楊某因瑣事和同事打架,并被打。楊某惱羞成怒。24日晚8時許,他糾集一班朋友在廠門口欲伺機報復打他的同事不成。隨后,楊某招呼一伙人坐車來到湖里苗圃吃飯喝酒。喝到當晚10時許,朱某強悄悄把陳某、廖某江等4人叫到外面,問他們要不要出去“干一票”,4人都說好。
24日晚11時許,廖某江、朱某強、陳某、楊某、陳某楊攜帶西瓜刀、匕首,來到湖里區(qū)金泰路后坑前社295號前人行道附近??吹奖缓θ肆栊〗阃窘洿说兀炷硰娋蛷谋澈笪孀∷淖彀筒⑵淅乖诘?,陳某楊奪包,其余3人在旁策應。
隨后,廖某江等五人迅速逃跑。朱某強在逃跑過程中,被途經此地的“莆田三兄弟”張輝、張涵、劉元飛(張輝、張涵兄弟的表弟)抓住。這時,廖某江裝作過路人,乘“莆田三兄弟”不備,拿出西瓜刀行兇。此舉導致張涵脊髓損傷,并出現(xiàn)雙下肢癱瘓。經治療和恢復,張涵現(xiàn)仍遺留有雙下肢感覺和運動功能的嚴重障礙,及大小便失控的后果,經鑒定系重傷。廖某江的這一舉動,也導致劉元飛右上肢前側一創(chuàng)口長25.2厘米等,經鑒定系輕傷;致張輝右上臂三角肌部一創(chuàng)口長13.5厘米等,經鑒定系輕傷。
今年6月25日凌晨2時許,廖某江、陳某、楊某、陳某楊、宋某俊、金某、楊某雄在湖里區(qū)呂嶺路苗圃路口附近,酒后無故毆打陳某強,致其面部擦傷面積超過2平方厘米等,經鑒定系輕微傷。
6月28日,朱某強、陳某、陳某楊、宋某俊、金某、楊某雄在湖里被警方抓獲。7月16日,廖某江在晉江安海鎮(zhèn)被抓。8月1日,楊某在海滄被抓。(本網(wǎng)記者 江榮義 通訊員 湖刑)